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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同違約金不起訴可以嗎?

合同糾紛 閱讀(2.23W)

一、違約金的型別

收到合同違約金不起訴可以嗎?

(一) 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 賠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瞭。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於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後,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一)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如此解釋,並不等於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由於《合同法》奉行自願原則(第4條),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二)賠償性違約金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損失額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兩者相差懸殊,否則,會使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一致性減弱乃至喪失,而使兩者的差別性較大,以致成為完全不同的東西。因此,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允許調整是適宜的。在這,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這是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的要求在法律責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予以調整,就其根據:

1、違約金高低的比較標準。《合同法》第114條所規定的比較標準,是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違約金的增加。賠償性違約金既屬損害賠償額的預訂,理應是在充分估計因違約所會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的。如果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該違約金在實際效果上就相當於限責條款。

3、違約金的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三、收到違約金是否還要起訴

(一)若是屬於懲罰性違約金,沒有給另一方帶來實際損失,可以不提起訴訟。

(二)若是屬於懲罰性違約金,給另一方帶來實際損失,可以提起訴訟,根據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三)若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對於賠償金額沒有異議的,可以不起訴,如果對賠償的違約金金額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

所以,收到合同違約金不起訴可以嗎?這個得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根據當時簽訂的合同時雙方的約定,特別是有關於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約定,如果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得到了另一方的認可,並且同意解除合同的,那麼對方也就沒有必要起訴了,如果對於違約賠償有爭議,那麼還是可以起訴法院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