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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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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如何規定?

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如何規定?

1、審理前的準備: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開庭審理;

3、宣判與送達: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二、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多久後判決?

對於合同糾紛案開庭後多久判決,是由法官的忙碌程度、案件的審理情況、複雜情況、以及律師對案件的跟進情況等綜合因素決定的,不同的案件判決下來的時間不一樣,但是,民事案件的審理是有一定的審理期限的,法官一般會在審限之內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所以,對於合同糾紛案件,一審程式在對方當事人能夠順利送達的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一般在三個月之內作出判決,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般在六個月之內作出判決。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調解形式達成共識,需要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進行依法判決裁定,通常情況下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流程,從遞交訴狀立案審查,到法院調查取證和庭外調解,調解無效則開庭審理和最終判決等,判決後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