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同成立後變更合同擔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糾紛 閱讀(1.22W)

變更合同擔保人

合同成立後變更合同擔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它們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1、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就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與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1) 債權人的變更。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其應承擔的義務仍由其自行承擔的情形。由於債權人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物件,並沒有加重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也沒有增加,所以《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其規定,主合同的此項變更無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必須對變更後的債權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讓由第三人承擔,而其應享有的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於債務人的變更可能會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結果,這對於保證人來說,無疑是加重了其保證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依其規定,此種情形的主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對於未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又被稱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由於合同大都是雙方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債權人變更、債務人變更在實踐中並不多見,更普遍的是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由於這種情形的主合同變更包括了債務人的變更,所以《擔保法》和《解釋》規定,此情形的主合同變更要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新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規定的變更。

依《擔保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合同內容的,無論主合同變更的結果是加重了債務人的責任還是減輕了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種規定過於絕對,不盡合理,不利於對債權人的保護,在實踐中,保證人藉口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而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屢見不鮮。《解釋》公佈後,主合同內容變更並不當然導致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依此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而變更主合同內容,此種變更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此種變更未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不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主合同變更後,債務人的債務減輕的,由於減輕後的債務沒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所以保證人對此應承擔保證責任,即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原合同沒有約定的,則為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同成立後變更合同擔保人是否有效這個問題的知識,包括主合同主體變更和主合同內容變更等。合同變更擔保人過程比較複雜,涉及的法律知識比較多,建議大家不要輕易隨便變更,先諮詢律師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