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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如何審查風險?

合同糾紛 閱讀(2.14W)

一、行紀合同如何審查風險?

行紀合同如何審查風險?

合同審查的方法有多種,這裡探討一種方法,我們姑且稱之為“風險點比對法”。它的基本邏輯在於,在審查某種特定型別的合同時,審查者用逐項排查該類合同中的主要風險點的方式,完成合同審查,使得該次交易更安全。

風險點一 合同名稱

行紀合同關係的確認是此類合同糾紛常見爭議焦點問題之一。因行紀合同關係中對委託人、行紀人的各自權利、義務有特殊法律規定,確認行紀合同法律關係的存在至關重要。

風險點二 合同首部

是否有明確的合同主體(自然人身份證號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是否有明確的送達和聯絡方式。

風險點三 行紀合同依法有效

實踐中多發生一方主張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判斷標準為行紀合同的委託行為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風險點四 委託事項的具體引數

因行紀人作為專業資質人員,一般情況下,在接受委託處理行紀活動的同時行紀人自身也開展相同的經營活動。因此,委託人與行紀人就委託事項的具體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明確約定,可以避免委託事項與普通交易混淆的情況出現。

風險點五 委託人變更委託權

行紀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是否有權解除或者變更委託,也會引發爭議。行紀合同屬於委託合同的特殊情形,委託人有權變更委託內容。但是,應及時有效通知行紀人。

風險點六 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承擔

在行紀人可以依法主張報酬的情況下,因處理委託事務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誰承擔。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行紀人承擔。

風險點七 行紀人妥善保管委託物

妥善保管委託物是行紀人的法定義務,根據委託物的具體特性可以明確和細化行紀人的妥善保管行為。如汽車的安全運營、珠寶產品的妥存等。

風險點八 行紀人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

在雙方就具體委託事務的處理約定不夠明確的情況下,容易發生糾紛。如購入、賣出委託物的價格,是否允許高於或者低於指示價格以及發生價格變化後的承擔方式。

風險點九 行紀人的介入權

行紀人自己作為交易相對人,實施買入或者賣出行為 的,是否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在所購入或者賣出商品有市場定價可供參考,行紀人行為不違背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視為行紀人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仍 應支付報酬。

風險點十 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係

在行紀人與第三人直接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委託人無法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但是,行紀人與第三人共謀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風險點十一 行紀人的留置權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情況下,因 委託人不依約支付報酬等,行紀人可以留置委託物。行紀人留置權乃法定權利,委託人對此行使抗辯權的,需要提供特殊約定的證據。

二、如何判斷是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民法典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為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的判斷主要從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分辨,該合同最顯著的特徵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第三人從事貿易活動並收取報酬的合同,其主要目的是讓行紀人代為處理事務,此時我們如果是行紀合同的當事人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