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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簽訂流程如何?

合同訂立 閱讀(1.79W)

行紀合同,這個詞似乎大家都很陌生,行紀合同,是幫助委託人從事一些貿易活動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並接受報酬的合同。又稱為信託合同。該合同中,行為人如發生法律後果的,由行紀人自己承擔法律後果。那麼行紀合同簽訂流程如何?

行紀合同簽訂流程如何?

一、行紀合同概念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1] 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民法典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二、行紀合同相關法條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為委託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也稱信託合同,最早羅馬法所稱信託是一種遺產處理形式。是指被繼承人將遺產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囑託其繼承人轉交給指定的第三人,這時的信託並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託是從英國中世紀所通行的用益權制度發展而來,源於英國的衡平法。信託是英美法中一項很重要的財產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受託人根據信託人(財產所有人)的委託,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運用此財產,對信託人的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大陸法系由於有財團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實現信託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因此大陸法無信託制度。隨著行紀業務的發展,行紀合同逐漸被廣泛應用,成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型別,與委託合同並存。有些國家把行紀合同規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國商法典和德國商法典對行紀合同都作了專門詳細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對行紀也有專門的規定。

三、行紀合同權利義務

(一)、行紀合同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民法典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二)行紀合同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四、簽訂行紀合同流程

四、行紀合同簽訂流程

(1)明確合同主體簽訂行紀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主體,即委託人與行紀人的名稱(姓名)以及單位、地址、職務(職業)聯絡電話等。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要辦的事項。如是寄售還是代購、代銷?並提出具體要求。

⑶價格主要指所行紀的貨物或勞務等價格。行紀事務為代銷代售的,應明確最低或最高費用標準。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主要指對行紀貨物或勞務的要求。如行紀內容為購銷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如行紀內容是勞務的,其具體要求也應詳細明確。總之,具體要求越細越好,防止在具體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詞語。如一堆、一車、一捆之類用語。

⑸酬金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在閤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於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⑺違約責任行紀合同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合同義務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方式應予以明確規定,以防止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時無所遵循。

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對於行紀合同的簽訂,與一般的合同一樣,先確立雙方當事人,並且規定需要委託的事物,還有,雙方應約定好違約責任,防止不必要的糾紛產生。若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詳細諮詢本站 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