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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08W)

合同的變更有約定和法定兩種情形,具體法律規定及相關解釋如下:

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的約定變更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經過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合同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2)《合同法》第七十八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所以一定要對變更的內容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對簿公堂的話,有可能被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法定變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幾種法定變更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於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援。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失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①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②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並非出於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為;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於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於相對方。

變更合同的情形有約定和法定之分,在約定變更的情況下,也要主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變更,使變更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遇到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欺詐、脅迫使自己合同權利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法院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在法定變更情形中,具體事實是否成立需要諮詢專業才能比較有把握,可向本站專業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