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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責任承擔及清算處理方法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6.7K)

一、無效合同的責任承擔及清算處理方法有什麼?

無效合同的責任承擔及清算處理方法有什麼?

(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說,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麼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三)追繳財產。對於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或者因無效合同所取得非法利益,就應當收歸國家所有。

無效合同根本無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自合同簽訂時即無法律約束力,無時間限制,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主張,是否知道無效的情況,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合同都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的確認只是對一個已經存在的事實加以確認而已。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這裡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裡,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是返還財產,一種是恢復原狀。但是由於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返還財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會採取恢復原狀的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