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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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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交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動產交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下面提到的這些是《民法典》中關於動產交付的規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動產交付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交付從何時起發生效力,應當區分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予以確定。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我國現行立法儘管沒有意思表示的專門規則,但按照意思表示的法理和合同法的規定,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對話形式的則在受交付人所瞭解時發生效力,如果是非對話形式的則在到達受交付人時發生效力。這裡的佔有移轉顯然僅僅是動產在空間上變換了不同的控制人,即從交付人控制變換成受交付人控制,該事實的完成即佔有移轉的完成。佔有移轉一旦完成即發生法律拘束力。交付的這兩個要素中,佔有移轉的要素處於主導地位。基於佔有的外觀法理,單純的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並不產生交付的效力,只有佔有移轉的完成才能認定為現實交付的完成,而從佔有移轉的完成一般也可以推定出交付人交付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故而,在現實交付情形,不存在交付的撤回問題。

而就觀念交付而言,由於其不需要移轉動產佔有的要素,即交付行為僅以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為已足,因此,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即為觀念交付的生效。撤回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則無疑義,概依意思表示撤回規則而為適用。

交付一旦生效,即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當事人就不得任意變更或者撤銷交付。這是因為,已經完成的交付,表明已經按照交付當事人的意思向社會公開了物權變動的事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即使原來的意思表示有誤或者存在虛假的內容,當事人也不得提出與生效的交付相反的表示,當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交付的穩定性。誠然,交付的這種拘束力也不是絕對的,在未採物權行為理論的我國,按照學術界和實務界的普遍觀點,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無效或者被撤銷時,交付的動產在能夠返還原物時必須返還原物。從本質上觀察,此即交付的撤銷。

動產交付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交付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應當區分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之後再進行確定。對於現實交付而言是表意行為和實施行為相結合的,交付動產的意思表達,而後已轉移動產的佔有。對於觀念交付而言,不需要轉移動產的佔有要素,只需要表達意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