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價鑑定委託合同的詳細內容有哪些?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二、工程造價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司法鑑定委託書或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協議書;
(2)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3)訴訟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附屬於合同的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
(4)合同約定的有關定額、標準、規範;
(5)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6)工程造價所依附的工程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7)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依據的有關檔案,其它資料等。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特徵有哪些?
1、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鑑定物件是與造價有關的工程事實,訴訟當事人一般有承發包雙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於建築工程生產週期長,生產過程複雜,定價過程特殊,所以鑑定涉及材料量大,內容多。
3、建築工程造價正處在新舊體制交替,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使鑑定的依據處於指導與市場價並存、行業標準多元化的境地。
4、建築市場承包商之間競爭十分激烈,墊資承包、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現場亂簽證、工程質量低劣等社會現象在訴訟活動中全部折射出來,鑑定難度大。
四、對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一)鑑定人應當按時出庭
(二)應攜帶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資格證明,開庭時,應當出示。
(三)應攜帶已出具的有關司法鑑定報告及資料。
(四)由第一鑑定人負責應答審判人員的提問,其口頭表達應依法準確、客觀公正、重點突出、觀點明確。
工程造價款鑑定比較特殊,因為工程的整體造價是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但一般情況下在簽訂工程合同的時候,工程合同當中都會約定清楚工程造價款,未明確約定工程造價款的,可由司法鑑定機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