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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合同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合同糾紛 閱讀(1.65W)
事實合同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一、事實合同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事實合同的侵權責任需要由侵權人通過賠償損失或者是採取繼續履行等相關的方式承擔。違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無論是事實合同關係還是書面合同關係,一方追究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則必須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

注意,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無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的確定是一項法律難題,因為,雙方對與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式沒有明確的約定,法院只能根據實際損失、因果關係等元素來酌定。根據違約責任補償性的本質屬性,法院應當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但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益都將要求守約方舉證加以證實才行,實屬難能可貴。事實合同關係違約責任問題有一個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之後,對方不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因此,針對此種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是常態。

二、事實合同關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包括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過失;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針對事實合同關係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常見形態,因為事實合同關係最終被認定為不成立的情況比較多見,合同不成立則無法追究違約責任而只能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應對方邀請,一方履行主要義務之後,對方不接受,此時,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對方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數額有法院酌定,一般而言,若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可以收回履行的標的,則收回之後,對方承擔運費、工作費用等;若履行的主要標的無法收回或收回造成巨大損失,則應當判令對方支付與標的價值相當的對價;若還有其他損失,則依然需要對方承擔。

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合同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其中一方當事人是否不履行合同當中的義務,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可以要求主張對方存在著違約行為,並且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這過程當中也有一些侵權行為的話,是可以選擇具體哪一種方式來主張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