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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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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怎麼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2、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餘的部分損害。


綜上所述,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有些情況是共同侵權,也就是侵權的不止一個人。這樣,受害人走司法程式,起訴的話應該將共同侵權人一起告上法庭。當然,如果主要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受害人就不應該再向連帶責任人主張賠償。只有在請求沒有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他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