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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管轄權是否可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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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管轄權是否可以約定?

技術合同管轄權是否可以約定?

技術合同管轄權是可以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技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關於合同糾紛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a、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b、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c、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關於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具體規定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因此,技術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體的型別,技術合同當事人是可以對技術合同的管轄協商確定,但是協議的結果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該協議管轄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