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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合同到期不續約用賠償公司嗎

合同糾紛 閱讀(1.92W)

勞動者是社會運轉的支撐,每一個國家對於勞動者的相關法律有著很多,特別是對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在我國對於勞動者的相關法律都有在逐步完善。有些員工對於合同法不是很熟悉,以至於在簽訂合同,續約或者拒籤的時候犯了難。這些東西應該提前做好準備,比如像在合同法中,合同到期不續約用賠償公司嗎。

法律上合同到期不續約用賠償公司嗎

合同到期不續約用賠償公司嗎?勞動合同到期,並不意味著公司和個人就可以愉快散夥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便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話,仍然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三種未續約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繼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因未續約而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其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三,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究竟是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計算還是以應發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而並非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進行計算。經濟補償金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當然,月工資是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標準計算的並非以勞動者實際所得月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其中,月工資包括計件工資或者計時工資。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可見,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實際所得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3、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拒籤合同,有三種情況是需要向員工賠付一定的金額。從上文的介紹可以看到,這三種情況都是我們在工作合同到期會遇到的情況,而勞動法都是以勞動者利益出發,所以都是由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