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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條利息和借款利息有什麼區別?

合同糾紛 閱讀(1.24W)

一、買賣合同欠條利息和借款利息有什麼區別?

買賣合同欠條利息和借款利息有什麼區別?

借款利息是指出借人因為發放資金而從借款人處獲得的報酬,同時也是借款人因為使用資金而向出借人支付的代價。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人、法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各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浮動計息。另一種情況屬於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自願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行為。民間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實發生的基礎上產生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民間借款利息實質為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係的成立而生之債,簡言之歸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特徵符合債的特徵。根據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是否支付利息以約定為前提。如未約定則不支付;如有約定則應支付,但利率要遵守國家的強制性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即借貸雙方可以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範圍內約定利率。欠款利息是指債務人由於欠款而須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欠款基於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貨款、拖欠勞動報酬款等等。當事人有時約定逾期支付欠款須承擔的違約金,有時約定欠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有時只約定欠款數額卻未約定利息標準和還款期限,實際履行中極易產生分歧。現行法律法規對借款利息利率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欠款利息利率卻無統一規定,在實踐操作中也帶來了諸多不便。

二、欠款利息問題

當事人如對逾期支付欠款須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了明確約定,應依據約定處理。有的當事人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在申請仲裁時卻主張違約金,或直接主張欠款利息。仲裁庭在審查案件事實,考慮適用法律及裁決意見時務必要慎重。對欠款利息有明確規定的是工程墊資款和工程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墊資款的利息支付以約定為前提,但不能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無約定時可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處理(對此約定無限制性規定)。明顯可以看出國家對工程欠款的保護力度是相當大的。

買賣合同欠條利息和借款利息之間區別是法律的後果和兩者定義、適用範圍的不同。買賣合同欠條利息在無約定時可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但如果買賣合同欠條利息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