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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79W)

一、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麼

多個債權人應該按以下順序清償

1、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普通債權;

2、多個擔保物權中,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先後受償;

3、沒有設定擔保物權的,按照債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二、財產不夠清償所有債務怎麼辦

作為債務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法院因執行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全部實現,對此,我國法律上制定了參與分配的制度。

雖然參與分配能適當實現債權,但是對參與分配的主體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根據但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

參與分配的債權分配順序是:

1、法定債權

2、有擔保的債權

3、首先採取查封等措施的債權

4、普通債權

5、行政或刑事處罰

對同一順序有多個申請的債權人的,有法定按法定,沒有就根據債權數額按比例分配。

當債了一定的財務,但是不足以還清所有人的債務的時候,會有一定的先後順序來進行償還。首先會進行進行償,還有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然後會進行償還擔保物權當中有進行過留置權等行為的債權,最後再進行償還無擔保物權的債權。一般是按照這個順序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