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合同糾紛 閱讀(3.26W)

未經總公司允許,分公司老總簽定了擔保合同,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找到該分公司,那麼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分公司應該承擔擔保責任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案例】

徐某承包了企業的副食經營部。經營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隸屬該企業。

去年,經王某擔保,張某借給王的朋友劉某20萬元投資。徐某代表經營部簽了擔保合同,保證要是劉某不還錢,由經營部負責還債。

今年1月1日,還款期到了。劉某卻因為生意虧了本,躲起來不見人。張某隻得向王某討債。王某一改當初的信誓旦旦,推說自己所在的經營部是企業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初的擔保合同無效。

蓋有經營部公章的擔保合同,難道竟成了一紙空文?

【律師觀點】

擔保合同確實無效,但王某及其單位仍有責任賠償張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雙方籤的擔保合同雖然無效,但債權人張某事先並不知情,屬無過錯方。而王某及經營部應該為擅自擔保的行為埋單,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由總公司企業法人承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由上文可知,根據《民法典》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分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