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約邀請可以撤銷嗎?
要約邀請可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四、要約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傳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
綜上所述,只要滿足法定條件,要約邀請就可以撤銷。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跟自身簽訂合同,並不代表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接受要約邀請的,雙方還要根據合作的具體事項,詳細擬定合同條款,不過,發要約邀請的時候,要約的內容就必須要具體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