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約可以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1、要約人並未承諾期限或者是要約人並未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被要約人並沒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還未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但是要約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失效的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的話只要滿足條件的話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還未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的話,是可以隨時撤回的。並且要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當事人如果簽訂了要約的話,應該儘快的簽訂合同,簽訂合同之後,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便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