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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超過20%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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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定金超過20%怎麼處理?

合同定金超過20%怎麼處理?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通過庭審查明事實,原告劉某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構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

在遇到當事人的定的定金數額高於合同價款20%時,不能當然否定超過20%部分的約束力,應注意帶有預付款性質的定金仍應當履行,但由於定金屬實踐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強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辯權的形式來保護自己。在適用定金罰則時,也仍只能以合同價款20%為限進行計算。

二、定金適用條件有哪些?

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三、定金和訂金有哪些區別?

1、性質不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特點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而定金只有遇到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由一方支付定金作為違約金,根據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對於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援。拿到定金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可以主張雙倍定金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