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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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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怎麼處理

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怎麼處理?

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的法律後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於侵權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充套件到合同領域。之所以未規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複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別:

1、過失相抵適用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於債務不履行領域;

2、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並不限於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並不能抵銷;

3、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然後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並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並可牴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生更為複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關於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的問題。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

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後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於履行期間。

履行期間不能晚於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於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2、未規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如果雙方經協商可以達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則有效期限就此確定。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應根據合同型別查詢相關法律,看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法律對於特定合同在合同沒有規定有效期時會有明文規定,此時按法律規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沒有規定,那麼則依據不同合同型別的慣例確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為長時間則為多長時間。

上文就是對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的處理情況的全部分析內容了。總的來說,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的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斷分析,合同因為涉及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所以最好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也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追究相應責任人的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