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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過20%怎麼處理

合同訂立 閱讀(2.7W)
定金超過20%怎麼處理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的債的擔保形式。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法律對定金的上限做了限制性規定,是為了避免定金罰則過於嚴厲。但如果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了超過上限的定金數額,且定金支付一方亦完成了支付,這時超過部分不發生定金效力。例如,甲乙雙方簽訂100萬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40萬的定金,這時,定金數額已經達到合同總額的40%,已經超過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40萬中包含了20萬的定金,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剩餘20萬雖不能作為定金,但是應當作為甲方支付的貨款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