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同中的附隨義務通常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9.08K)

一、合同中的附隨義務通常有哪些?

合同中的附隨義務通常有哪些

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3、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是什麼?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型別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合同簽訂後為了保障合同能順利的履行,就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應承擔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那麼就可以算作是違約,就要承擔違約的責任,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