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二、民間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式。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最好就是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可以處理的話,就直接通過協商處理就好了,如果是協商不能處理的就只能夠進行訴訟處理,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這樣才可以提高自己的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