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了租房合同如何交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五條 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這裡的租賃財產,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裝置等。
2、若簽署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則有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第三條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繳納印花稅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二、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少年?
1、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不低於六個月的,必須要簽署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由於現行法規定了簽署租賃合同之後,需要按照租賃金額千分之一來繳納印花稅,而對於那些逃稅、漏稅的行為被發現後,輕則可能會被責令繳納滯納金,重則會被判處刑罰,故此簽署了租賃合同的公民、單位需要及時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