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法規>

合同不合理簽字了咋辦?

合同法規 閱讀(2.29W)

一、合同不合理簽字了咋辦?

合同不合理簽字了咋辦?

合同不合理簽字了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合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合同條款明顯不公平,那麼屬於顯失公平合同。若符合顯失公平的要求,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合同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關於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可從如下方面加以認定:

1、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3、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得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合同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是非常重要的,簽訂合同有一定原則的,包括平等、自願、誠實等,如果合同的簽訂明顯不合理不公平,則受損害的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申請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