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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後簽訂合同時價格可以商量嗎?

合同法規 閱讀(3.13W)

一、招標後簽訂合同時價格可以商量嗎

招標後簽訂合同時價格可以商量嗎?

招標後簽訂合同時價格可以商量。法規並不禁止合同價格的合理變更,即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可以在建設工程合同談判時對合同價格進行更改。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八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專案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二、投標弄虛作假怎麼處理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專案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