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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技術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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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技術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屬於技術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其特徵為:

1、技術合同的主體,即技術合同的當事人雙方。

2、技術合同是與“技術”有關的合同,其客體或標的是技術成果或者利用某種技術成果進行的諮詢藉口者服務行為。具體地講,在不同的技術合同中,標的表現形式不同: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是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擬轉讓的技術成果;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利用技術成果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意見的行為;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是利用技術成果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

3、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技術開發、轉讓、諮詢和服務而發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一方開發、轉讓技術、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另一方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二、技術合同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技術合同的支付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

(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指當事人將合同價款一次算清並全部一次性支付。這種方式下,交易風險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對轉讓方較為有利;但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合同,這種支付方式簡捷便利,能及時結清。

(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指受讓方將技術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與期限支付給對方,作為支付給轉讓方的價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交易風險,在那些技術比較成熟、市場前景穩定、技術價格較高的技術交易專案中經常採用。附加預付“入門費”方式,指受讓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價款,稱為“入門費”,其餘的價款則採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這種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擔交易風險,又可以給已為技術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轉讓方一些固定的補償,適合於履行期長、技術價格高、技術水平高的技術合同。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定義】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訂立的目的】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專案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及使用費】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合同的簽訂都是需要符合合同簽訂的規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技術合同的簽訂的程式以及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