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合同不成立和可撤銷合同有區別嗎?

合同訂立 閱讀(2.23W)

一、合同不成立和可撤銷合同有區別嗎?

合同不成立和可撤銷合同有區別嗎?

合同不成立和可撤銷合同有區別的。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一直未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二、合同撤銷的流程是什麼?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式的規定。

三、可以執行合同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公民的法律意識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那麼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會與他人發生約定,同時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我們也都會選擇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也會在合同中規範對方的行為,如果發生突發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也需要與對方溝通協商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