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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的合同就無法律效力嗎?

合同訂立 閱讀(2.53W)

合同不成立無法律效力,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作出詳細規定:“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財產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考慮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

不成立的合同就無法律效力嗎?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後果一)範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說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合同不成立的前提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因此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因無“約”更不會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當合同不成立時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的法律後果應當參照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後果處理。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通常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簽署合同、雙方履約幾個階段,在這幾個階段中常會出現各種事由最終導致合同效力被阻卻,發生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情形,對實踐中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把合同不成立情況下也可能會涉及到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和損害賠償的問題做了適當的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