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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屬於哪一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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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屬於哪一類合同

技術合同屬於哪一類合同?

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技術合同中,當事人雙方都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的,須向對方支付一定的代價,因此是有償合同。其特徵有:

(1)、技術合同的標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勞務,而是凝聚著人類智慧的創造性的技術成果。

(2)、技術合同的至少一方當事人是能夠利用自己的技術力量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術合同反映了技術成果在交換領域的債權關係,因此技術合同要接受民法典的調整;由於技術合同又是基於技術的開發、轉讓、服務而產生的合同關係,因而在技術成果所有權等方面要接受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調整。

二、技術合同的類別

(一)、技術開發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開發專案訂立的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二)、是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是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合同,指利用知識、技術、經驗、資訊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例如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輔助協作等。提供中介服務的技術合同也是技術合同的一種。

三、技術合同的成果歸屬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而由後續改進方享有。

技術合同不是一般的勞務合同,一項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應衡量適用的優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稱,不能將非技術合和費技術合同混淆,逃避納稅,在勞務合同和轉讓合同中,真正屬於技術交易的部分,可以享受技術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