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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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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嗎?

技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嗎?

在法律上講的話,技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而所謂的技術不是屬於真正意義上技術,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法律上講的技術是一種專利技術,而實際上是所掌握的知識去投入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和對方做一個具體約定。看相應的勞務出資以多少出資為宜,這個主要就是看雙方的約定。具體約定清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專案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技術合同的認定原則有什麼?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技術合同的認定有一定的要求,首先合同主體必須明確,其次要有明確的目的(不能危害國家),最後合同中的條款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技術合同屬於書面合同,因而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