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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違約責任如何劃分?

合同訂立 閱讀(1.06W)

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戶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戶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合同違約責任如何劃分?

一、居間合同的違約責任定義

居間合同的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雙方協商處理。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二、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保密的義務。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資訊,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資訊。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居間人是否有義務核實房屋的自然資訊,並向買房人報告呢。對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資訊,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資訊進行核實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資訊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綜上所述,一旦在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時,一定會涉及如果違約後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的存在是為了避免違約人隨意的放棄合同,從而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這正是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作用。居間方作為中間方,同時附有必須令委託方全面知情的義務。關於居間合同違約責任如何劃分這一問題,應該看違約方是買賣雙方以及居間方中的誰存在違約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陝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