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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房屋居間合同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8.12K)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關於房屋居間合同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房地產居間合同也稱為房地產中介合同、中介服務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又稱中介人)與委託人訂立的、旨在實現委託人委託事項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 房屋居間合同的主要內容

以房地產租售居間合同為例,其合同內容一般要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委託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間方、委託人乙(買人、承租方)三者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應寫明其身份證號碼。

(2)居間房地產的坐落與情況:要寫明居間房地產的詳細坐落情況,尤其應標明委託房地產的房地產權證號、其他權利情況等。

(3)委託事項:委託事項需具體約定所委託的是提供訂約機會,還是媒介合同的成立,所約定的事項應明確、具體。

(4)佣金標準、數額、收取方式、退賠等條款:這是居間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居間方未完成居間合同委託事項的,怎樣退還佣金也要有明確說明。

(5)合同在履行中的變更及處理。

(6)違約責任:明確三方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由於房地產轉讓從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到房地產權屬轉移過戶登記以至房地產交驗,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較易因外界因素和交易雙方自身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變故,從而造成違約。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居間業務中的特定地位更造成房地產機構難以掌握這種變故,因此,需相應設定詳細條款,避免因違約條款不完善而發生的糾紛。

(7)爭議解決的處理辦法。

(8)其他補充條款。

由於租賃交易的特殊性,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存續時間較長,相互之間會產生較為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此而引起的委託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責任要求也會比較複雜,如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否有責任擔保承租人按時交租及支付有關公共事業費用?因此在房屋租賃居間合同中就這類問題應補充限制性條款,以便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法中關於房屋居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房屋居間合同對中介人與委託人雙方都起到約束,保障雙方利益的重要作用,當任意一方未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時,都有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合同法中關於房屋居間合同的規定具體情形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