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客運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3.16W)

一、客運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客運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這是對客運合同成立的規定。客運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先由購票人向承運人支付票價,後由承運人發售給客票。購票人支付票價的行為為要約,發給客票的行為為承諾。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時起,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說“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在包租運輸中,該客運合同一般自雙方當事人合同簽訂時成立(並不需要承運人交付客票);

2、旅客先乘車(船)後補票,自旅客上車(船)時合同成立。此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形式非為書面的,其後旅客補票不過是將合同改為書面合同而已。

在客運合同的訂立中,儘管在一般情況下,旅客一方提出坐車(飛機、船)要求的意思表示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意思表示為承諾,但對於旅客的要約,承運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如果承運人拒載,旅客可以依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依有關規定對拒載的承運人給予處罰。

二、客運合同承運人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客運合同的承運人有下列義務: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運人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5、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此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6、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客運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了吧。不管是怎樣的合同,要是在當事人簽訂之後,不能順利成立的話,那麼也就不用說後面的生效了,因為合同不成立肯定也就無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