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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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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任何形式的交易、合作都需要訂立合同來使雙方的關係在法律上成立。我們出行時所乘坐的客運車輛與我們也是需要簽訂客運合同的。那麼大家知道客運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嗎?下面讓小編為大傢俱體介紹一下吧。

客運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一、吸收原則

以合同主要內容為主,吸收次要內容,確定符合合同關係基本特徵的案由。如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集團大樓的建設工程,雙方在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還設定了承包方為發包方提供30%建築材料的條款。此合同中事實上存在著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內容,其主要內容應是承發包建築工程,次要內容是購銷建築材料的約定。選擇主要內容來確定案由,體現了合同的本質特徵。其他條款雖屬不同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合同事項,其在整個合同中佔次要位置,無需在案由中體現,但吸收不等於忽視其存在,在實體處理時應一併了結。

二、類推原則

在混合合同中,無名合同內容包括了有名合同的內容,並且具備了有名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可比照相應的有名合同確定案由。如圖書印刷合同,其中包括排版、印刷、裝訂等工序,但印什麼內容的圖書,開本、印張、字數、印數、質量等要求均由委託印刷方提出,承印方按合同規定完成並交付圖書。有的合同中約定了先由承印方墊用特定的紙張,並負責設計圖書封面等條款。從整體內容分析,合同的本質特徵具有承攬加工合同的屬性,因此採用類推原則,將案由確定為“加工承攬合同”較為得當,在適用法律上,依照經濟合同法的一般原則,比照“加工承攬合同條例”規定進行實體處理。類推原則是通用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類推必須把握合同關係的基本要件和本質特徵,並且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最終經濟目的。與可比照的有名合同最相類似,才可能類推以有名合同確定案由。類推原則的適用有利於預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防止發生在案件實體處理上與法律原則不相符的偏差。

三、結合原則

由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無名合同相結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確定,可採用結合原則即合同連線案由並列的方式確定。這是在審判實踐中常用的“複合合同案由”原則。如技術持有人與他人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的同時,又以技術為投資訂立了聯營合同,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與聯營合同的聯立形式。依結合原則,可確定案由為“技術轉讓聯營合同糾紛”。其優點在於維持了存在於無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獨立性;結合並列的新的案由不違背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目的;對案件實體處理及適用何種法律上,起了引導作用。適用結合原則,並不排除無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獨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項,但應注意對這些事項條款存在的關注,可以同時適用吸收原則一併處理。

相關閱讀: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客運合同的主體存在雙方當事人。

即旅客與承運人,他們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

第二,客運合同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第三,客運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可能履行。

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1)每一方都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圖;

(2)有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必要內容;

(3)每一方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