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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效力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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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效力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技術合同效力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訂立的技術合同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無效合同。除了以上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外,根據技術合同的特點,法律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

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技術祕密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行為。

二、技術合同效力規定的精神有哪些?

1.維護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

以尊重當事人“意願”或者“自願”為核心內容的意思自治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關於技術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充分貫徹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對於凡能夠維持其效力的合同,儘量按照當事人的意願賦予其效力,對於能夠彌補合同不足的情形就儘量彌補,能夠擬製當事人意思的就予以擬製,尤其是不因形式上或者名義上的欠缺而簡單地否定合同的效力,以此充分尊重和實現當事人的選擇,並有效地維護交易安全。

2.維護技術市場的公平競爭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壟斷權,智慧財產權人很容易濫用其技術和知識上的優勢地位,強迫交易對手實施一些非自願的行為,從而妨礙交易技術流轉的自由和公平競爭,妨礙技術創新和進步。因此,制止濫用智慧財產權的反競爭或者壟斷行為,既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又是反壟斷的一項重要內容。Trips協定中對“合同許可中反競爭行為的控制”的規定,就是制止合同許可中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一項重要國際努力。加入世貿組織以後,我國對外貿易和技術進出口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於濫用技術類智慧財產權的反競爭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顯然是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的技術經濟形勢和Trips協定有關規定的精神,對合同法規定的導致技術合同無效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涵義,作出了細化規定。這對於制止技術市場的反競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3.科學合理地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認定技術合同的效力,特別是確定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恢復原狀方式,往往需要在堅持法律原則規定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妥善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和補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又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正當利益;既要堅持法律明文規定的原則和規則,又要公平合理地填補好實施細節。平衡當事人利益的重要價值取向,則是有利於鼓勵科技創新、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的轉化。

技術合同的訂立,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不能用合法的手段掩飾非法行為,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針對技術合同也不得有非法壟斷技術、損害他人技術成果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