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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沒有稽核就簽訂合同算沒有盡到義務嗎

合同訂立 閱讀(7.42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保險人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那麼該免責條款不生效,也就是視為不存在該免責條款,此種情況下保險人不能引用該免責條款,仍需承擔保險責任。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沒有稽核就簽訂合同算沒有盡到義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