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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生效有哪些形式

合同訂立 閱讀(2.5W)

一、擔保合同的生效

擔保合同生效有哪些形式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檔案,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擔保合同生效有哪些形式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我國擔保法中明確的規定,關於一些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 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

(二)質押的生效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內容就是擔保合同生效的相關方面,擔保兩字看上去簡單,事實上在中國法律中有很多需要我們時刻注意的細節,擔保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對於擔保合同生效來講都是不同,所以我們在選擇擔保時,一定要注意這些方面的細節。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