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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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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問題的解釋

關於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釋〔2018〕12號

摘錄: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典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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