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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8.1K)

在我國為了規範合同簽訂時候的一些事項,我國制定的有專門的合同法。但是可能普通公民對於國家制定的合同法的相關細節問題並不是特別瞭解,因此有些時候雖然說簽訂了合同,但是還是不可避免的發生了合同糾紛,這就要求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一下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產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產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產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轉讓人的基本情況

1、作為受讓人,為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轉讓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其他相關證件;如果轉讓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轉讓人必須具有轉讓權。

2、在合同中約定,商鋪的基本資訊,包括:商鋪的位置、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相關的配套設施等。

(二) 轉讓合同之轉讓物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轉讓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裝置。雙方應明確所轉讓的物品,建議雙方可以擬定一份轉讓財物清單。

(三)轉讓合同之交接條款

1、在合同中約定,店面的交接時間,確定具體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店面無法如期交接,應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2、在合同中約定店面交接時,轉讓人應騰空非轉讓財物範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店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裝置、門窗、牆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於使用。

3、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店面交接手續時,應由雙方進行現場驗收,點驗、接收有關財物。

4、在合同中約定,交接時受讓人發現轉讓店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受讓人有權拒絕交接,轉讓人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

(四)轉讓合同之保證金及轉讓費條款

1、為了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受讓人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轉讓人一定的保證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轉讓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2、在合同中應對轉讓費進行詳細約定。

①轉讓費,包括一切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

②轉讓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 轉讓合同之拆遷補償條款

當前由於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在合同中約定,轉讓店面在轉讓期內遭遇政府拆遷或其它因素給受讓人經營造成影響的情形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轉讓人退還轉讓費。因為政府規劃,國家徵用原因拆遷店面的,有關補償的歸屬應進行明確約定。

(六)轉讓合同之轉讓手續

在合同中約定,轉讓人有義務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受讓人要及時憑鑑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好更名登記手續。

(七) 其他事項

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轉讓期限、轉租、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作為受讓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注意細節

你應當仔細看看你的上家與房東所籤的合同內容,明確哪些條款可以繼承、哪些可以借鑑,哪些必須重來。方便的話,你還可到所在一條街或附近商鋪經營主那裡瞭解這個地帶租賃費及上面轉讓費的一些大致情況。同時在簽訂店面租賃合同之前,簽署合同時雙方應當拿出各自身份證或戶口簿,簽上各自的真實姓名,並寫上身份證號碼。雙方相互“驗明正身”等等

二、轉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產權轉讓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對於轉讓人的基本狀況,轉讓合同當中的一些條款,產權的一些基本狀況等這都是必須引起注意的。如果本身對產權的問題就不夠明確的話,那麼簽訂合同以後就容易引起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