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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未約定價款視為贈與嗎 | 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訂立 閱讀(8.69K)

買賣合同價款數額的確定

買賣合同未約定價款視為贈與嗎?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買賣合同的價款,又稱買賣合同的價格,或稱為價金,是指買受人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向出賣人支付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對價款的確定,如果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價款作出明確約定的,則應按其約定確定,對此並無爭議: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價款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並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條的規定,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而結合《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合同的價款:

1、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此時所指的交易習慣包括在商業交易中形成的各種各樣的價款確定習慣,如一些貿易術語,即在多次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將費用與標的物價格本身進行掛鉤後形成的一攬子價格術語等,又稱為價格條件或者貿易條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價款時,則依照《合同法》第62條第2項的規定,價款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按上述規定,可以認為我國對買賣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的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標的物的價款存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確定合同價款;如果對標的物沒有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則應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履行:而按後一種方法確定價款時,則涉及到兩個問題,即: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確定;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的確定。

關於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確定,此處的合同履行地應當是指合同價款的戈付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如果合同對履行地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應按《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支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二而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的履行則是貨幣的履行,依此規定應當在出賣人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在合同對價款履行地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當以出賣人所在地為價款履行地。另外依合同法》第160條的規定,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一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關於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的確定,實際上是對合同價款數額的推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規定如雙方未約定價金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履行時中等物的市價,該市價應以履行地的市價而定;英美法一般則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約定貨物的價格或者確定價格的方法的,一般應按交付時的合理價格計算,合理價格主要以市場價格為參照系,但同時也考慮雙方的交易習慣價格,尤其是雙方在先的同類交易;《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4條則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貨物價格的確定方法,在此種情況下,如合同已經有效成立,則應當認為雙方當事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這種貨物在有關貿易中,在類似情況下的通常價格。我國對於沒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標的物的價款確定,基本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相同,但也有區別,我國《合同法》採用的是市場價,而未採用通常價格的概念,通常價格一般是指市場價格、買賣雙方的習慣價格、出賣人正常出售其貨物的價格等,其範圍要比市場價格的範圍廣一些而對於市場價格的具體確定,我們認為,如果在訴訟中出賣人與買受人對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認一致的,可以按其確認價格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則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認定,而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價格鑑證機構進行鑑證確定。

從上文可明確得知買賣合同未約定價款不視為贈與。假若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約定價款具體數額,則按物品的市場價格計算。並且不同的地方對相同的物品的定價也有一定的不同,這種情況需要讀者額外注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有疑問,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界律師關於買賣合同未約定價款是否視為贈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