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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償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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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有償合同

什麼是有償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不必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等為其典型。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劃分,並不完全等同。一般來說,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單務合同卻並非皆為無償合同。有些單務合同是無償的,如贈與合同:而有些單務合同則為有償合同,如借款合同。

二、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二)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著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過失則是指欠缺注意義務或者說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在社會生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傳統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為不同的型別。如果行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為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為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為抽象輕過失。一般來說,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代民法上,行為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為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說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

合同按照一定標準劃分,可以區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而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來看,

雙務合同基本上都是屬於有償合同,至於單務合同就不一定了,畢竟有一些單務合同也是無償的,主要是指贈與合同。而那種屬於有償合同的單務合同,常見的也就是借貸合同了。在簽訂有償合同的時候,也是要求當事人雙方都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的話會對合同的效力造成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