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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手段騙取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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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手段騙取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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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手段有哪些

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是不法分子賺錢的一種手段,可謂花樣繁多。但這種迷惑也急於賺錢的人們的手段,其實並不高明,避免上當,人們只須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實踐中,常見的合同欺詐手段主要有:

1、俏貨引誘。利用緊缺暢銷商品,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或定金。

2、 魚食誘餌。先履行幾份小額合同,製造履約能力強、信譽好的假相,騙取信任後簽訂大額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大額貨款,然後銷聲匿跡。

3、 移花接木。讓對方看別人貨物,一旦簽約騙取對方貨款或定金後,便再無蹤影。

4、假冒身份。私刻公章,偽造企業,然後與人簽訂合同,騙取貨款或貨物;通過關係或採取掛靠等方式,騙得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的營業執照,藉此行騙;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企業的名稱,騙取信任簽訂合同;騙取單位的空白介紹信、蓋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騙籤合同。

5、設定圈套。事先精心設計並誘人簽訂根本無法履行的加工承攬合同。被騙方落入圈套後,合同不但無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給騙方的定金和原料無法追回。

6、設託騙賣。即“買方”是“賣方”的“托兒”。

7、傳真詐騙。騙籤合同後,騙方利用匯款時間差,先通過銀行向供方匯去少量貨款,待取得蓋有銀行公章的匯款單後,用塗改液改為大額匯款,再用傳真機發往供方,誘使供方發貨,待提貨後溜之大吉。

不管是在合同簽訂之前還是簽訂過程中,甚至是在之後履行合同的時候,其實都是可能存在欺詐的情況,而作為當事人就要想方設法的避免自己上當受騙,減少自身利益的損害。而在遇到合同欺詐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當然也可以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