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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要注意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17W)
建設工程分包要注意什麼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分包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建築行業施工資質,否則其簽訂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無效;在工地員工發生工傷或工亡的情況下,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資質,也會導致有資質的發包人承擔工傷或工亡的賠償責任。
2、合同一定要約定相應的工地現場管理人員、簽單人員,這樣有利於管控施工現場的用料開銷,避免他人隨意簽單給公司造成損失;
3、工程的驗收標準和驗收時間也是該類合同中極為重要的條款。如果驗收標準不明確或驗收不合格,將直接導致施工方無法獲得相應的工程款。
4、建築工程往往對工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發包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工程的工期、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以降低工程逾期完工的損失風險;
5、對於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尤其是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個人包工頭或經營狀況不佳的承包單位,建議將施工工人的工資直接代替承包方發至工人手中;這樣可以避免承包人截留工人工資,而引起工人停工、鬧事等不利於工程正常進展的事項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