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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1.4W)

一、技術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

技術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注意:

1、上述所稱“以上”含本數在內。

2、未設立智慧財產權庭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由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技術合同的型別 

1、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訂立合同。2、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諮詢服務,另一方支付諮詢報酬的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合同有很多種型別,例如新產品、新工藝研發所簽訂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以及技術諮詢合同等,因此發生技術合同糾紛所管轄的法院也不同,但是一般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自己的真實案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