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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後續護理費

醫療事故後續護理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療事故中後續治療費

關於續醫問題。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癒,故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於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鑑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後”;

2、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3、繼續治療費的計算。該部分的計算較為複雜,該費用是指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是二期手術費,也可以是因醫療依賴所產生的必然醫療開支。因此,對於該費用的確定,不能簡單根據患方提供的診斷證明或者專家建議,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式,且評估時應該考慮患者生活地區的生活水平和醫療水準。

《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法醫學鑑定以確定繼續治療費的數額,而法醫多通過諮詢相關醫學專家來進行鑑定。《條例》規定“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在實踐中,該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

另外,繼續治療費的計算之所以重要,還在於該部分費用往往在醫療事故全部賠償費用中佔有很大的比例。

醫療事故中給患者人身造成了損害的,之後需要對患者作出相應的治療工作,也就是會要求患者繼續住院治療,這樣一來必然就會耽誤患者的正常工作,影響其工資收入。於是在醫療事故賠償專案中往往就會涉及到對患者誤工方面的賠償,也就是我們說的誤工費。此時區分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的患者,計算的誤工費數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