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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應哪一天 | 此類屬於哪種合同

合同訂立 閱讀(2.05W)

一、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應日期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應哪一天?此類屬於哪種合同?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應一般對應合同雙方簽訂之日,表示合同已成立,但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生效日期,或者根據法律規定,合同需經過批准或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合同如無約定或法律規定情形,成立即生效。

二、附有生效日期的屬於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附有生效日期的合同的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必備條款。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簽訂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期限的合同各有特點。有固定期限合同的靈活性表現為合同期限可長可短,短期合同可籤半年、1年,長期合同可籤5年、10年,都有一個截止期限,當事人選擇終止合同的機會多一些。對用人單位來講,終止合同一般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節約離職成本。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起始時間,沒有截止時間,因此,需要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合同可存續到勞動者達到退休的年齡。它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閱讀到現在,我們應該知道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應的日期一般為合同簽訂之日或者是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同時,這類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也是屬於附期限合同,當合同生效期屆滿時合同效力也隨之失效,對於以期限完成任務的雙方尤為實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