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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追加被告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68W)

買賣合同發生糾紛之後,合同一方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除了將合同另一方列為被告外,是否還可以追加被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追加別人為被告的:
1、如果買賣合同中,還約定了對買賣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買賣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起訴時只將另一方債務人列為被告,在立案後又向法院申請追加保證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2、如果在買賣合同中,合同被告方還有代理人的。買賣合同原告方作為債權人,在起訴時只將另一方列為被告,在立案後認為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3、在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如果買賣合同簽署所使用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在起訴時只將出借單位列為被告,在立案後認為借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借用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追加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