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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合同糾紛 閱讀(3.23W)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後,合同的第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除了在處理過程中將另一方列為被告外,還可以新增被告。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增加另一個人作為被告:1。如果買賣合同中還規定了合同應承擔債務擔保人的連帶責任。買賣合同的一方作為債權人,僅將另一方的債務人作為被告的,在立案後申請增加保證人作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2.如果合同中被告仍然有代理人。原告作為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在起訴時只將對方列為被告。代理人在立案後認為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增設代理人共同被告人。3.如果業務介紹的信,合同專用章,印章的空白合同的書中使用的銀行賬戶或合同的簽署買賣合同的訴訟的買賣合同是借來的,債權人,只有在列出的貸款單位將起訴。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借款單位與借款人的借款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空白合同專用章或銀行帳號為共同訴訟人。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就擔保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解釋,應當主張保證人與保證人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權人的一般保證只能由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只能將保證人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