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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人可以打官司,證人一般只算是間接證據。法律依據的是事實和證據,但證據多種不限於證人應全面審查。證人證詞本身也是屬於證據的一種型別,如果沒有證人,但有其他證據的,也可以正常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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